經濟能力撫養能力是否有直接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1W

經濟能力撫養能力是否有直接關係

自身的經濟能力確實是能夠改變生活當中很多的困境的,社會階層也往往是因為不對等的經濟能力體現出來的。可是現在的夫妻並不一定女性的經濟能力就低於男性的,所以也有越來越多的人對孩子的撫養權都在考慮經濟能力撫養能力是否有直接關係?小編只能説經濟能力不是考慮撫養權的唯一判定因素。

經濟能力撫養能力是否有直接關係?

撫養包括物質上的撫養和精神上的撫養。撫養義務人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就是沒有撫養能力。

撫養權確定的參考標準

1、子女不足兩週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的子女,那麼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2、子女在兩週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係較密切,那麼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麼子女自然不適於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3、子女在十週歲以上

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説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4、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綜上所述,經濟能力撫養能力之間雖然也存在着聯繫,但是撫養是包括精神和物質這兩種的,如果只有經濟能力,但是這種經濟能力是建立在根本就沒有時間照顧孩子的條件上,那也不一定説有經濟能力就有絕對的撫養能力了,而且孩子如果自己願意選擇經濟能力比較差的那一方作為自己的撫養人,那各方人員都要充分尊重孩子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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