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路口超速事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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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超速事故認定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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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超速事故認定

沒有信號指示燈的十字路口,不同方向行駛均正常直行的車輛發生刮碰,右方優先通過車輛超速的情況下,交警會認定左方未讓行的車輛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右方車輛次要責任的認定緣於經過路口,沒有做到減速慢行。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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