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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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認期限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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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時間,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特點

一.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時間《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確定追認的期限不論對行為人還是相對人來説都是十分必要的,因為該效力待定行為是否有效決定於本人是否予以追認,如果不給本人的追認權以一定期限的約束,就可能發生本人無限期拖延追認,影響儘快確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對人長期處於不穩定的法律關係之中而蒙受損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僅規定了,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並沒有規定權利人追認的時限,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為缺乏一個統一的時限,不得不説是一個遺憾。二.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特點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其法律特徵主要有兩點:從性質上説,追認權是一種形成權,追認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對效力待定行為的承認或拒絕均取決於本人單方意志,無需徵得行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從法律後果上説,追認權的行使結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變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本人的追認具有溯及力,一經追認,其效力待定的行為自始有效,使未經授權的效力待定行為與效力確定行為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從而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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