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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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方式一般可以採用明示的方式,或者是採用默示的方式來對第三人進行相關。説明要求第三方人士對該合同的相關追問進行同意。一般效力待定合同是屬於三類的,都是因為當事人缺乏締約的能力,缺乏訂立合同的資源而造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條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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