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吊銷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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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吊銷駕駛執照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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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醉駕吊銷駕駛執照的規定是什麼

小區內醉駕吊銷駕駛執照的規定是機動車駕駛證被車管部門吊銷後,在一般情形下,駕駛證被吊銷滿2年後可以重新申請,重新申請駕駛證的條件和程序與初次申領駕駛證情形相同。

駕駛證被吊銷後重新申請也有一些特殊情形。比如,駕駛人因為醉駕而被吊銷駕駛證,則是5年內不能再申請駕駛證,如果醉駕駕駛的是營運車輛的,則是10年內不能再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且重新申請駕駛證也不能再申請營運車輛駕駛證。如果是酒後駕駛營運車輛的,則駕駛人員5年內不能再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兩高一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因此,關於“道路”、“機動車”的認定,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對於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範圍內的路段、停車場,若相關單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亦屬於“道路”範圍。在這些地方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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