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女贍養老人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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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女贍養老人義務人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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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人有哪些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一)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説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污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6、兒子(女兒)去世後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係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係。兒子(女兒)去世後,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係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係亦不復存在。


    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很多時候,人們對於後媽還是有一定的誤解的,就像是子女對後媽有贍養義務嗎的這個問題也並不難理解,大家從感情上也應該能夠想到的,如果整個成長時期後媽對子女也是有撫養義務的,甚至就和親生母親一樣的,那贍養後媽這就是理所應當的,再有一種就是後媽和子女之間從來就沒有形成任何的撫養關係,那子女對霍媽就沒必要進行贍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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