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子女贍養義務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5W

老人再婚子女贍養義務

婚姻是自由的,也是每個人都應該享有的權利,而當人老了之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依然受到了保護。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經常有些自律不履行贍養的義務,而且還要威脅老人,並且反對老人進行再婚。而當老人再婚了之後,子女還應不應該再繼續履行自己贍養老人的義務,這個就成為了許多人糾結的一個問題。

那我們首先應該肯定的一點是,子女對於自己父母的一個贍養的義務並不會因為父母而的再婚或者説是父母的一個婚姻關係的變化而終止。因此對老人有着贍養義務的子女依然而且也是必須要進行自己的應該履行的義務。那如果是有着經濟能力的子女,對於放式了勞動能力,而且沒有辦法再繼續維持自己生活的父母,都應該繼續進行贍養,而對於跟自己沒有生活在一起的父母,那麼子女就應該給父母給付贍養費。

但是當老年人再婚了之後,而雙方的子女也一般都已經成年了,有了自己一個獨立的生活,所以在這個時候,老年人的配偶的一方與他另一方的子女急於再婚的一個關係,因此形成了一個直系姻親的關係。但是在我國目前為止的法律當中並沒有多一個直系的因清關係之間的一個權力與義務做出一個明確的規定。

所以,如果説子女僅僅對自己的父母啊承擔了贍養義務,但是也就沒有必要再對生父母再婚的配偶來承擔一個贍養的義務。我們簡單點來説,也就是子女對自己的而對於父母再婚的妻子或者是丈夫就並沒有擔任贍養的義務的必要。那麼有關於老年人再婚的遺產分配的相關規定又有着哪些呢?首先,再根據我國一個相關的保護法當中的有這樣一條規定。

贍養人不可以放棄繼承權或者是以其他的理由來拒絕履行自己應該履行的贍養義務。也就是説我們要維護老年人的權益不受到侵害,而老年人再婚了之後,老年人的子女依然不可以放棄她的全部或者是部分遺產的繼續成全,從而來拒絕履行對老年人的一個贍養義務。

其次,再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中在對於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力或者是沒有着生活來源的人,又或者是繼承人以外的對於被繼承人撫養比較多的人那麼也可以適當的分給他們一些遺產。以及當老年人再婚了之後,如果説其中的一方死亡了,那麼如果説另一方沒有其他的一些子女也沒有其他的收入的話,那麼在分個遺產的時候就應該分得適當的一些遺產,以便來保證她的生活。

這個也是符合了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最後,成年了的子女雖然因為他和他的生父母因為再婚配偶而形成了一個直系的姻親關係。但是雙方相互都是不用負擔權利與義務的。

因此啊,成了年的子女啊,在父母與他的再婚配偶結婚之後,對於再婚配偶的遺產也不會享有繼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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