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有沒有義務贍養老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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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有沒有義務贍養老人的義務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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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有沒有義務贍養老人的義務?球解答!

依據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贍養義務的產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被贍養的人與贍養人有自然血親關係或形成擬製血親關係;
(二)被贍養的人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需要贍養;
(三)贍養人有贍養能力。
因此,一般情況下而言,子女應當天然的作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順序的贍養人,但是當發生某種客觀原因,即在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情況下,導致父母子女之間無法直接履行贍養義務時,孫子女與祖父母、外孫子女與外祖父母之間才可能產生髮法定的贍養義務。
但在司法實踐中,對《婚姻法》第28條中“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認為是指“該”子女已經死亡或無贍養能力;也有人認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經死亡”或“無力贍養”。
筆者認為《婚姻法》第28條中所稱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應當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換言之,只要其子女中還有人具備贍養能力,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就無須承擔贍養義務。故而孫子對奶奶擁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必須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一,奶奶無子女或有子女但該子女無贍養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贍養;二,該孫子有贍養能力。對子女在世並有贍養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來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免除其贍養義務。只有在子女已經死亡或沒有贍養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來源或生活無法自理的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才有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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