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過錯 - 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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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過錯 撫養權
婚姻中的過錯撫養權應該怎麼處理呢??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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