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傷認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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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傷認定後
上海工傷認定程序

第二十一條(認定程序)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工傷認定時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工傷認定時限中止、恢復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二條(工傷認定決定載明事項)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間或者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以及醫療救治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三)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者認定為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認定結論;


(五)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六)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加蓋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三條(告知義務)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時,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程序。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上海工傷認定材料有受傷職員的身份證複印件、工傷認定申請表以及醫療診斷書等,若提交的材料不全,當地的認定機構是不會受理其認定請求的。社保局等工傷認定機構在受理認定請求後,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在限定的時間範圍內得出鑑定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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