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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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護代理詞
財產糾紛案子,無罪辯護的代理詞如何處理。
吳律士之妻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吳律士的一審辯護人。本辯護人接受委託後多次會見被告人,調查瞭解相關情況,並查閲了指控證據材料,現根據今天的庭審,依據事實及罪行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控方起訴指控的吳律士的行為,與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不符,不能認定吳律士犯有貪污罪。 吳律士在本案中的行為不具備刑法所規定的貪污罪必須要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這一法定條件。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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