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條例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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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條例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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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的一項新制度。這項制度是為了對肇事逃逸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補償的制度。在機動車肇事逃逸後,由於暫時無法確定肇事車輛的身份以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救助機制難以發揮作用。同樣,如果事故車輛根本就沒有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也沒有理由和措施使保險公司理賠。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最基本的搶救治療,彌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可能遺留的保障盲區,《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同時,又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作了延伸,明確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支付搶救費用方面的通知義務。《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0條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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