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公司如何進行投資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境外投資公司如何進行投資
境外投資公司
我國境外投資主體中,國有企業佔居主導地位,中方投資中國有資產佔有較大的比重。東道國不同的社會制度和不同的經濟運行機制,使境外投資的國有資產的管理十分困難。為加強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維護國家對境外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實行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法代表國家對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登記,取得國家對境外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的法律憑證,確認境外機構佔有、使用境外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

(二)投資單位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相應職責

1996年財政部印發的《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投資單位對境外投資的財務管理必須履行下列義務:按規定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並據此建立境外投資財務關係;投資單位對其所屬境外企業的國有資產,必須明確法定代表人及其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應承擔的責任;投資單位需採取措施加強對所屬境外企業資產的管理和監督,並應將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出售、轉讓等重要財務事項報告主管財政機關。

(三)嚴格控制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註冊

有些國家公司法對公司股東身份予以限定,例如歐洲有些國家規定,申請註冊私人有限公司或一人公司的,只能是自然人。在這種情況下,我國企業在這些國家設立這類企業,只能以個人名義申報註冊。為避免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註冊後可能發生的財產性質的混淆,境外投資公司根據《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投資單位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進行境外投資,如確需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註冊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門批准後,由投資單位(委託人)與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的註冊人(受託人)簽訂《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持股委託協議書》或《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義擁有物業產權委託協議書》,並經委託人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否則,一律不得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在境外進行產權註冊。以個人名義持有境外國有股份的,應於境外註冊產權前,在國內辦理委託協議書公證;以個人名義擁有在境外購置的國有物業產權的,應於境外辦妥產權註冊之後一個月內,在國內辦理委託協議書公證。公證文件副本須報主管財政機關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