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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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規定
發包方承擔哪些義務
發包方的義務: 1、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施工前的準備主要是辦好各項施工手續;做好施工現場三通一平;確定建築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等等。發包人未按合同的約定及時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的,承包方可以相應順延竣工時間,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2、按照合同的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應在施工過程中給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工程進度款、技術資料等。如果發包人遲延提供,則承包人可以要求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誤工損失。 3、配合施工的進行,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應當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的進度、質量進行必要的監督,及時組織對隱蔽工程隱蔽前的檢查,辦理中間工程的驗收,負責簽證,配合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法》第278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4、及時接受竣工工程並按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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