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身體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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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身體不宜
行政拘留不宜羈押的情形有哪些

1、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比較特殊的羣體,一般都沒有脱離父母的照管,絕大多數還在上學,特別是這些人正處在身心發育的關鍵階段,心智不成熟。因此,他們違反治安管理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時,應當堅持處罰為輔、教育為主的方針。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時,不宜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不宜通過剝奪他們的人身自由來達到教育的目的。


2、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相對於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來講,這部分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較為成熟,但是他們畢竟還是未成年人。因此,這部分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予以處罰時,同樣應當堅持和貫徹重在教育的精神。當然,也有必要區分情況。這部分未成年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避免採取行政拘留處罰這一教育方式,宜通過其他教育方式予以教育;而對於並非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由於其已經具有一定程度的不良習性,如果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時,還是應當並通過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對這部分未成年人予以幫助教育。


3、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從人的身體發展規律上講,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已經處於人生的晚年階段,其身體已經開始衰老,行動不是很靈便。當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違反治安管理,應當予以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能夠體現社會對老年人的尊重和保護,符合現代社會人道主義和人文關懷精神。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婦女。這類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主要考慮是保護嬰幼兒、尊重和保障人權。懷孕的婦女,與一般婦女不同,她有孕在身,行動和生活上會有一些不便,並且為了不影響腹中的胎兒,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孕婦,如果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同樣,為了保障嬰兒的健康,對於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婦女,在其違反治安管理依法應當給予其行政拘留處罰時,同樣應當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是符合和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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