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註銷 - 總公司是否應承繼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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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註銷,總公司是否應承繼履行勞動合同
分公司註銷,總公司是否應承繼履行勞動合同
應區別分公司是否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
分公司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據《民法典》和《公司法》之規定分公司的權利義務歸屬於總公司。但在勞動法範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規定,如果分公司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不存在總公司承繼履行的勞動合同的問題。
但是,如果分公司未取得獨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也未得到總公司的委託,或者未取得獨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經總公司委託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若分公司註銷,則應當由總公司承繼履行勞動合同。

風險提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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