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經典案例分析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工傷經典案例分析
勞動糾紛經典案例分析是什麼樣子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僅要受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調整,而且還要共同遵守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包括《員工守則》);如果,這種規章制度不違背勞動法律法規的義務性規範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那麼,它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本案中的《員工守則》是企業規章制度的一部分,是對職工行為準則的規範,也是對企業處理職工時的程序規定。因為目前法律法規對職工的違紀行為,不可能一一列舉,勞動合同中一般也不具體規定何種行為為違紀行為,以及違紀行為達到何種程度,企業有權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以,企業的《員工守則》或規章制度就對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這一空白,進行了補充規定。     企業在對職工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理時,必須適用《員工守則》或規章制度的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宋某的兩次違紀行為,均屬於《員工守則》中規定的乙類過失,但公司對職工的乙類過失應“第一次書面警告”,然後,第二次再犯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即公司以乙類過失為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時,必須經過書面警告的程序。     程序規定和實體規定密不可分,就勞動糾紛經典案例分析而言,程序不合法的處理決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本案由於公司對宋某的第一次違紀行為未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違紀行為就不能直接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即公司作出的,與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因處理程序不合法,而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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