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連帶責任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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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連帶責任賠償標準
車主連帶責任賠償標準
造成人身傷亡的,需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或護理誤工費、交通費、食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造成財產損失的,要賠償車輛維修費等財產損害賠償,具體的賠償費用要根據實際損失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和計算標準如下: (1)醫療費 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需的費用計算。 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 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賠償金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 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10年; 70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賠償金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 財產損失賠償範圍和標準如下: 對不滿16週歲的,年齡每小1歲減速1年。 對7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最低均不少於5年。 (9)被撫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人撫養到16週歲。 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20年,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 70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10)交通費 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1)住宿費 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財產損失賠償的範圍如下: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具體的賠償金額以受損壞的財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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