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之日稱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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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之日稱被告人
審查起訴被告人可以閲卷嗎

審查起訴被告人無權閲卷。

只有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才有權閲卷。

即使辯護律師從法院複印的卷宗材料,也不能給被告人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閲卷手續

需要進行申請。律師可以直接和檢察官接觸。經允許,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閲,副卷(辦案機關操作卷)的不可以。

辯護律師在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後,應第一時間聯繫案管中心開展閲卷工作。

應當注意,辯護律師要在案件已送到檢察機關後的第一時間聯繫檢察機關的案管中心,開展閲卷工作。這樣做的原因是要防止檢察機關在律師還未閲卷的情況下,便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律師便又無法接觸到案卷,而且這期間耽誤的時間有可能長達一個月之久。同時,辯護律師在第一時間閲卷,還可以防止案件到達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以制定管轄手續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許辯護律師閲卷情形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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