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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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八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釋義
合同法法條原文: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對贈與人撤銷權的規定。本條賦予贈與人撤銷權,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撤銷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法律賦予贈與人撤銷權的原因是贈與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行為。在贈與合同已經成立的情況下,也允許贈與人因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本法將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加強了對受贈人的保護和對贈與人的約束。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過於苛刻,也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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