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 - 出租人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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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 出租人出賣
出租人出賣房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可以以,除非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設備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並確有房管部門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遷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而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令承租人騰房搬家。屬於改建情形的,改建後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的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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