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依職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1W
行政複議依職權
行政複議聽證依申請依職權可以嗎?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聽證,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前,公開聽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行政行為意見的活動。 行政聽證包括行政決策聽證、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聽證、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許可聽證、行政複議聽證、價格聽證、房屋拆遷聽證、信訪聽證以及其他行政事項聽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需要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行政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保障聽證參加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行政機關不得因聽證參加人的陳述和申辯而作出對其不利的行政行為。 第六條 負責實施行政行為的人員應當與主持聽證活動的人員分離。 第七條各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聽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調和監督聽證工作; (二)負責聽證員資格認證; (三)根據行政機關的申請,選派聽證主持人; (四)處理聽證投訴; (五)其他有關聽證職責。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