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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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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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


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是指法院依照審判職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啟動再審。關於法院的這項權利,司法實踐中爭議一直很大,但新的民事訴訟法依然保留了此條。依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198條,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包括: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啟動再審的方式主要有當事人啟動、檢察機關啟動及法院啟動三種,在這三種民事訴訟再審程序啟動方式中最主要的還是當事人啟動。雖然作為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有權啟動再審程序,但是再審畢竟較前更為的複雜且申請易被駁回,所以為了能更有效的啟動再審程序當事人最好能委託專業的律師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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