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子女撫養權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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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子女撫養權協議書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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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協議書如何公證


《公證法》明確了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事項的範圍以及不予辦理公證的九種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1、合同

2、繼承

3、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4、財產分割

5、招標投標、拍賣

6、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和犯罪記錄

8、公司章程

9、保全證據

10、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2、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專業技術鑑定,評估事項的

4、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5、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6、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7、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8、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9、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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