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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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
造成第三人損害

1、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3)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2、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


(1)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可以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可以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平均賠償。


(3)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


在交通事故中,不管是造成了人身的損害還是財產的損害,此時在購買了相應保險的情況下,一般都是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做出具體的賠償。而在進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時候,也要區分究竟是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害,還是給第三人造成了損害。損害的主體不同,也是導致實際的處理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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