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經濟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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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南寧經濟適用房
廣西南寧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是什麼?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户口(不包括集體户口),家庭成員之問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家庭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可優先出售給符合上述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户、被拆遷户以及殘疾人、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範家庭。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標準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以下,具體標準由市房管部門擬訂,報市入民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佈。  目前仍在執行的標準為:  家庭現住房人均住房面積(建築面積)低於本市城區居民人均住房面積(16平方米/人);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城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4元/人)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須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收入證明。各家庭成員由所在單位提供收入情況約證明。失業人員提交勞動保障部門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失業證明;低保人員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明;自由職業人員由本人提供收入情況的説明。  (二)住房情況證明。絲位或者房管部門出具的現有住房證明或者現住房產權證、住房租賃合同。被拆遷户出具拆遷協議原件(留複印件)。無房户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户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四)婚姻狀況證明。  (五)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證明(單身人士除外)。  屬於殘疾人或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範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單身人士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人)應當持規定的資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申請核准購房資格,並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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