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工作環境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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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工作環境空氣
勞動法關於工作環境
《勞動法》第六章勞動安全衞生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職責】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衞生設施標準】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五十四條【勞動者勞動安全防護及健康保護】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五十五條【特種作業資格】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第五十六條【勞動過程安全防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第五十七條【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處理制度】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具體的可以參考: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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