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對工作環境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勞動合同中對工作環境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怎麼寫

《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須包含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通常勞動合同需要清晰填寫崗位名稱和工作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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