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物品除照價賠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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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物品除照價賠償外
非法侵佔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者,除退還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按以下條款處理

(一)非法佔有他人物品,拒不歸還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對作案價值500元以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對作案價值500元及以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多次作案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偷竊公章、機密文件、檔案、私人證件及重要票據等物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偷竊行為輕微,但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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