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三年監外執行一年的意思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1W
判刑三年監外執行一年的意思
判刑三年監外執行一年的意思
1、根據法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一年即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後,暫不執行刑罰,通過對罪犯進行考察一年,罪犯在考驗期間內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在一年的考驗期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人民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2、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或者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暫予監外執行法律規定亟待完善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多見於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單獨或聯合發佈的文件之中,由於立法規定的不盡完善及實際操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導致監外執行在實踐中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亟待引起高度重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