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法小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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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勞動法小產假
浙江省勞動法小產假
首先需要確定的是您的情況不是超生,而是執行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因此,應當適用計劃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規。 1.《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即只要國家有關於計劃生育關於假期的規定,您就可以享受。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這裏並未區分是否已經生育孩子) 3.勞險字〔1988〕2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我也幫您查了《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未明確規定計劃生育假期,那您完全可以適用上述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單位的解釋是違反上述法律的,您可以將上述法律條文給單位看,據理力爭。 以上就是一些有關於勞動法小產假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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