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 - 變更登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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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 變更登記時間
股權轉讓變更時間

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同時第六十九條規定了如果不及時變更登記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具體情況如下: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股權轉讓時間一般在半年以內。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這裏的股東也就是所謂的個人,對於個人而言,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註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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