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調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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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調劑手續
請問大家宅基地調劑手續怎麼辦理?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該法第六十二條進一步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要符合哪些條件?答:農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處宅基地,每户農民建房用地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中規定,不得超越批准建房。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2、農村居民户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户標準的;3、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外地遷入的農户無住房的;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户且户口已遷入的;5、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1、出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現有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處以上(含1處)宅基地的;3、户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4、年齡未滿18週歲,又不具備分户條件的;5、雖在農村居住而户口未遷來當地的;6、其他規定不應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村民因住房出賣、出租而使宅基地達不到標準、或喪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但因兩户的宅基地都達不到標準而相互調劑,經過批准的可以申請宅基地。嚴禁利用建住宅為名搞房地產開發和炒房地產的行為。對將現有住宅改為經營場所的,除了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還應按其經營場所實際佔用土地面積,從經營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費。對於户口已經“農轉非”的人員,應適時核減宅基地面積。另外,城鎮職工要求自費建房應由城建部門統一規劃,經地政部門批准後統一徵地、建房,不準私自到農村買地、租地建房。以上是對宅基地調劑手續怎麼辦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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