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的除斥期間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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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兩種擔保形式,其目的是保護債權人在被擔保人即債務人怠於履行債務時,能夠向擔保人主張自己的債權的權利。然而,法律基於公平原則,同時也規定了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的除斥期間,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債權人不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則擔保權將歸於消滅。那麼對於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的除斥期間,法律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將進行一些簡單的總結和分析。

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的除斥期間是怎樣規定的

一、抵押擔保的除斥期間

法律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由此看來,抵押擔保的存續期間即除斥期間與債權的存續期間是一致的,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從這一規定看,抵押權的行使在債權訴訟時效消滅後的二年內,也就是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4年內,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所以綜合這兩項規定,由於抵押擔保的期間屆滿後只是債權人失去了請求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並不會消失。

二、保證擔保的除斥期間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所以根據規定,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除斥期間的算法是一樣的:均為有約定的話從約定,無約定的話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起訴的話,一般保證人免責;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連帶保證人免責。

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的除斥期間問題是公民經濟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比較複雜的問題,同時也是牽涉到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擔保人的權利的重要問題。我國《民法典》針對這個問題也做了相關規定,以上是本站小編所做的簡單分析和總結,但是基於這個問題的複雜性,當事人應當根據自身案情和法律規定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把握好法律的正確應用,同時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會有更大的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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