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法對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如何防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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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法對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如何防治的規定
防治法對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如何防治的規定
1.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第二十四條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採。新建的所採煤炭屬於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必須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
2.對已建成的所採煤炭屬於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按照國務院批准的規劃,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3.禁止開採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4.第二十六條國家採取有利於煤炭清潔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優質煤炭,鼓勵和支持潔淨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5.第二十八條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統一解決熱源,發展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
6.第二十九條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對飲食服務企業限期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對未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大、中城市市區內的其他民用爐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潔能源。
7.第三十條新建、擴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必須建設配套脱硫、除塵裝置或者採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
8.第三十一條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採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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