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對土壤污染預防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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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不同於大氣污染和水污染,土壤污染有時極難被發現,具有很深的隱蔽性、滯後性和累積性等特點,一旦土壤得到污染,恢復工作極其困難,很大程度上被污染的土壤是很難恢復原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對土壤污染預防有哪些規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預防和保護

第十八條 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及應當採取的相應預防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 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二十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衞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對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篩查評估,公佈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並適時更新。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並適時更新。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並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並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前款規定的義務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進行監測。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採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並實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區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照相關標準和總量控制的要求,嚴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點污染物排放。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採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在建築、通信、電力、交通、水利等領域的信息、網絡、防雷、接地等建設工程中採用新技術、新材料,防止土壤污染。

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屬含量超標的降阻產品。

第二十五條 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採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周邊土壤進行監測;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的,應當根據監測結果,要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運營單位採取相應改進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規劃,完善相關標準和措施,加強農用地農藥、化肥使用指導和使用總量控制,加強農用薄膜使用控制。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肥料登記,組織開展農藥、肥料對土壤環境影響的安全性評價。

制定農藥、獸藥、肥料、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及其包裝物標準和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應當適應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和技術培訓活動,扶持農業生產專業化服務,指導農業生產者合理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制農藥、獸藥、化肥等的使用量。

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鼓勵農業生產者採取有利於防止土壤污染的種養結合、輪作休耕等農業耕作措施;支持採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於土壤養護和培育的措施;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的建設。

第二十八條 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畜禽糞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水利主管部門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的管理,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進行監測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採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低毒、低殘留農藥以及先進噴施技術;

(二)使用符合標準的有機肥、高效肥;

(三)採用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生物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

(四)使用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

(五)綜合利用秸稈、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稈;

(六)按照規定對酸性土壤等進行改良。

第三十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並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

國家採取措施,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回收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加強對未污染土壤的保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保護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飲用水水源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保護,維護其生態功能。

對未利用地應當予以保護,不得污染和破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佈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三條 國家加強對土壤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對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應當單獨收集和存放,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用於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等。

禁止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於土地復墾。

第三十四條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進口土壤的,應當遵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的有關規定。

土壤污染的預防工作映帶強化企業源頭預防的義務,規定在企業的經營活動和產品的流通過程中,應當採取一定的保護和應急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等情況,避免土壤遭受污染,做到在源頭有效的防止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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