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能否干預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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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能否干預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發包方能否干預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有權制止承包方在土地上從事非農業生產,但必須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無權干預承包方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選擇從事何種類型的農業生產。
當承包人承包土地後,承包方和發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對於承包方來説,國家實行土地承包制的一個重要目的是為了保障農業生產。因此,承包方必須將所承包的土地用於農業生產。《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4條規定:“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該法第15條規定: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依此規定,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是否履行了合同義務和法律的規定。當承包方在土地上從事非農業生產時,發包方有權制止。但是承包方有權在合同約定的從事農業生產的範圍內自行選擇從事何種農業生產。對於這一點,發包方無權干預。發包方應當尊重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包方對承包方的監督權並不是干預承包方的經營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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