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哪些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夫妻關係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決定了夫妻雙方承擔民事責任的特殊性。特別是在執行程序中,本來未被法院判決確定為履行義務的主體,而基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性而承擔責任的實例並非罕見。但是,執行權擴張的法定性和有限性也決定了夫妻共同承擔責任的有限性,即在執行程序中,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應有可為與不可為之分。一、法院判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的,應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二、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夫妻一方承擔責任,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處理:1.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2.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僅執行負履行義務一方的財產。三、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一方承擔責任,但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應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離婚的,也應分別情形進行處理:1.夫妻雙方對該債務進行了約定,由一方負擔,並告知債權人的,不應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未告知債權人的,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2.在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後,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不論財產歸誰所有,原屬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財產仍得以執行,共同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履行義務的,夫妻雙方均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3.在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前,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對共同債務仍應以原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償還債務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主體繼續償還債務,另一方不再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4.如果夫妻雙方惡意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對財產的處分行為,也可以以雙方為共同被執行人強制執行夫妻雙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