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能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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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能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區分兩種情況判斷。如果強制執行的債務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在訴訟時只起訴了夫妻一方,強制執行時想執行雙方的財產,則可以提出增加被執行人的申請。此時有的法院會要求債權人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或者按照訴訟的要求處理追加被執行人的事宜。
如果追加上了夫妻另一方為債務人,那必然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並可以就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受償。如果強制執行的債務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債務人名下的所有財產,包括債務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如夫妻婚後購買一套房屋,債務人享有50%的份額,債權人則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該50%的財產份額。
不過,實際操作中需要拍賣這個房產,夫妻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債權人可以就整個房產拍賣款所得的50%受償,剩餘一半應當退還給債務人配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強制執行能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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