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合同終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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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合同終止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的時機及方式

當需要進行訴訟管轄權異議的時候,一般的思路是直接向管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是,在對仲裁管轄權存在異議時,則可以有兩種方式來進行操作。一是直接對仲裁庭提出異議申請;二是向仲裁庭所在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根據我國《仲裁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否則視為接受仲裁的管轄。與此同時,根據《仲裁法》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效力做出認定之後,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有關仲裁協議效力或仲裁裁決效力的相關訴訟。


與此同時,雖各仲裁院的仲裁規則有所不同,但基本一致確認,不會預先對仲裁管轄權進行額外審查,仲裁管轄權異議將與相關爭議的實質審理同時進行。被申請人需要同時向仲裁庭就管轄權及案件的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顯著增加了訴訟負擔。


因此,為了更好的保護仲裁被申請人的利益,儘可能多地爭取訴訟準備時間。一般而言,建議在向仲裁機構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前,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協議效力之訴。這樣取得的訴訟效果,要遠高於向原仲裁機構提出管轄權異議。


通過本文我們對“可以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嗎”的問題已經有答案了,當仲裁協議不符合雙方有仲裁合議,約定不明確,不在法定範圍時説明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瑕疵,也就是説仲裁審理庭無管轄權,那麼我們當事人便可以依法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如果我們要進行仲裁管轄權異議,一定要對案件內容做好充分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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