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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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
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的規定是什麼的呢
1 地區壟斷。即區域性市場壁壘。地區壟斷從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出發, 採用各種不合理手段製造障礙, 限制地區間經濟貿易往來, 割裂地區間的資源聯繫, 損害市場統一與公平競爭。其具體表現方式是: (1) 限定單位和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本地商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經營者的服務, 限制轄區內外地商品的銷售, 或者要求其銷售外地商品時必須搭售本地產品, 或者就銷售外地產品的範圍與數量做出限制。(2) 在道路、車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區域線邊界設置關卡, 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本地或者本地商品運出。(3) 對外地商品或者服務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規定歧視性價格, 或者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4) 對外地商品或者服務採取與本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 對外地商品或者服務採取重複檢查、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 對外地產品和服務不合理地提高產品質量檢驗或衞生檢查標準, 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5) 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或者服務的專營、專賣、審批、許可等手段, 實行歧視性待遇, 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6) 通過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佈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投標活動。(7) 以採取同本地經營者不平等的待遇方式, 限制或者排斥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 侵害其合法權益。(8) 運用價格手段, 對外地產品提高進價、壓低銷價, 提高批發價、降低零售價等, 使經營者無利可圖, 只好放棄該地市場。(9) 制定實行地區封鎖或者含有地區封鎖內容的規定, 如政府明文規定本地經營者不得銷售外地商品, 當地職能部門限制本地產品、技術外流等等。 以上是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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