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實施細則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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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發壟斷法實施細則現狀

反壟斷法實施細則如何完善

官方文件顯示,《反壟斷法》實施5週年期間,除了商務部頒發了《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關於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具體落實《反壟斷法》執法工作之外,其他兩部委尚無動作。

由於實施細則不明,各部委執行標準、審查規範不明確,現行查處權限和執法力度受限,處罰的透明度也不夠。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披露的信息,《反壟斷法》實施後,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共發起49起價格壟斷調查,並對其中20起作出了處罰決定。

《反壟斷法》起草專家組成員、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教授王曉曄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認為,這是由於轉型過程中政府和企業、政府和市場的關係還沒有完全擺正。

據相關媒體近日報道,三部委正在醖釀《反壟斷法》相關細則,其中商務部正在加緊制定《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實施條例》。報道稱,“這個審查條例具體內容就是將商務部相關規章總體納入,並由規章上升到國務院行政法規。”

 、如何完善我國反壟斷法實施細則

當今世界各國反壟斷法中幾乎都有“貿易保護條款”,並且與相關對外貿易法配套銜接與補充。我國《反壟斷法》第15條第6款也規定:“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不適用限制競爭協議的規定。我國《對外貿易法》第32條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58條規定:國家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從以上可以看出,在保護對外貿易中的正當利益中,反壟斷法與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具有一致性。這是我國在目前的經濟背景和國際形勢下采取的一種正確合理的策略,這為我國對外貿易的安全發展與保護提供了良好的立法支持。 儘管我國對外貿易發展迅速,而且仍然有着很大增長潛力,但是各國之間貿易摩擦已經升級,貿易摩擦出現新的趨勢,制度層面貿易摩擦已經出現。長期以來,國內進出口商惡性競爭,不僅損害了其自身、所在行業的利益,也對我國整體的對外貿易環境造成了影響。

例如,大宗的銅、鐵礦石進口由於不能採取一致的對外措施,導致銅、鐵礦石進口的定價權為外方所掌握,損害了我國對外貿易中的正當權益。還有一些資源性的產品出口,競相壓價,導致相關企業破產倒閉等。在這樣的對外貿易背景下,反壟斷法的貿易保護條款的制定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對外貿易具體實施中,其還有自身的侷限性。從我國反壟斷法的貿易保護條款規定上看,對於保護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只是做出了原則性的抽象規定。就我國這樣的一個發展中國家而言,許多產業還很薄弱,在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運動中,應以堅持實現本國利益的最大化為基本目標。

針對我國反壟斷法對於貿易保護條款規定過於原則的問題,我們很有必要在未來反壟斷法具體實施細則中,依據相關的競爭政策指南,緊密結合產業政策目標以及對外貿易政策與法律制度規定,對貿易保護條款的相關適用範圍、程序予以明確詳細的規定,從而真正實現貿易保護的立法目的,防止過度的、無效的競爭,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在具體適用中,應考慮現有的產業狀況,區分行業特點,鼓勵規模經濟效益,主要針對涉及國計民生的產業和依國際慣例所賦予特定產業的豁免進行貿易保護,增強企業競爭力。

當然,貿易保護畢竟也是一種限制競爭行為,在各國經濟依賴性日益增強的今天,市場日益開放和獨立,一個國家隨意的進行貿易保護很容易引起別國的報復。因此,貿易保護的同時不能完全排斥國際競爭,只是應將其限制在受保護產業承受範圍之內,貿易保護應有利於產業結構的優化,提升出口產品的層次。同時,我國必須積極的參與到反壟斷法的國際執行的合作與協調,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根據我國的國情,恰當的利用“貿易保護條款”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建設服務。 行業協會或者商會應協調其行業內的有序競爭,制定行業發展目標,在有關全體會員利益事項上,對會員進行協調、監督和約束。

其次,在協調行業對外貿易的過程中,靈活運用國際通行規則,加強對自身的保護。應提供給企業一種正常信息溝通交流的機制,如收集相關競爭對手的價格信息等;不應進行不正常的信息交流,因為後者很有可能成為其他國家反壟斷法規制的對象。此外,我國的進出口企業、行業商會和協會也要規範自身的行為。我國反壟斷法第16條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對外貿易法第56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有關協會、商會。有關協會、商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章程對其成員提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生產、營銷、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關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成員有關對外貿易的建議,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根據現狀來看,我國反壟斷法實施細則暫時還不是很齊全,還需要不斷的完善。其在反價格壟斷和相關的行政程序方面都有了相應的細則,但是在進出口方面的貿易保護條款方面就較弱,因此很有必要將貿易保護條款的適用範圍以及程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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