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產繼承公證廢除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6W 南安是否廢除房產繼承公證 繼承公證,屬於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存在廢除。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公證 繼承 房產 婚姻家庭 廢除 遺產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