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公證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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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公證廢除
南安是否廢除房產繼承公證
  繼承公證,屬於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存在廢除。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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