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詐騙罪從犯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8W
經濟詐騙罪從犯
詐騙罪從犯如何認定

第一,在實施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 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實施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 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多人實施詐騙罪其行為屬於共同犯罪,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在詐騙案中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視為從犯。


第五,詐騙案中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雖然我國規定詐騙罪的量刑是一般在三年以下,情節嚴重的話,量刑更為嚴厲。但是對於詐騙罪中的從犯,可以根據從犯本身在詐騙犯罪活動當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且有些情況下,如果從犯是屬於受到脅迫的話,並且起的作用也非常小,甚至是有可能被免除處罰的。不過我國法院會嚴格的將主犯和從犯進行區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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