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詐騙協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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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詐騙協同犯
我國集資詐騙同犯怎麼認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我國集資詐騙同犯的認定是根據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故意和實施的犯罪行為來定性的。只要超過兩個人以上的犯罪行為人基於共同的犯罪故意實施了集資詐騙或與之相關的行為就被定性為集資詐騙同犯。我們國民應該時刻提高自己的防範意識,免於遭受詐騙同時我們也要杜絕自己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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