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賠付等其他工作情況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4W
工傷鑑定賠付等其他工作情況
目前國家機關和財政經常撥款支持的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支付、參保繳費等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並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穩定期和恢復期。不穩定期是指工傷職工在初診醫院搶救治療期間,傷情尚未穩定,可隨時發生影響愈後變化的時期。恢復期是指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平穩,逐漸恢復好轉的時期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有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及時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按鑑定結論,享受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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