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協議糾紛起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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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協議糾紛起訴流程
外貿協議糾紛起訴流程
確定法院,提起訴訟
一、按照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外貿協議中選擇了起訴的法院,那麼就應當遵守協議約定的管轄地。
二、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具體管轄法院,則需要根據與協議具有最密切關係的一國之法律選擇法定管轄地。就我國而言,可以選擇的法院有:
1、協議簽訂地。當事人簽訂協議書的,則最後簽署的地點為協議簽訂地;未訂立協議書的,如通過電郵、傳真等方式訂約的,則依照有關要約和承諾的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協議簽訂地。
2、協議履行地。購銷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協議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協議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協議履行地;購銷協議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協議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協議履行地。
3、訴訟標的物所在地。
4、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
5、代表機構住所。
6、被告所在地的外國法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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