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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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審查→立案→庭前準備→開庭審理→裁判。

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基本步驟為:

⑴起訴:當事人書面或者口頭起訴。

⑵審查立案: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審查後決定立案。

⑶庭前準備:主要包括①送達書狀,②告知權利義務以及合議庭成員,③審核材料、收集證據,④通知必要訴訟參與人蔘加訴訟,⑤通知開庭並公告,⑥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⑦宣佈法庭紀律、告知權利義務、宣佈審判人員和書記員、詢問迴避這七項內容。

⑷開庭審理: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徵求最後意見、調解四部分。其中,法庭調查包括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二部分,當事人可以提交新證據。

⑸裁判:包括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方式。當庭宣判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應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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