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笫一百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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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笫一百四十九
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九條至一百五十一條的具體內容
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中止訴訟,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還需要延長的,沒有遺產。第一百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一)原告死亡;(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四節訴訟中止和終結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一)一方當事人死亡、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由本院院長批准;(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終結訴訟,恢復訴訟,沒有繼承人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二)被告死亡,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四)追索贍養費;(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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