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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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我國法律對於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是如何規定的?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這是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回答,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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